天经管委[2011]36号 签发人:董学文 关于转发天长市工业企业集约化用地
财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内各企业: 为规范开发区土地使用税征管,进一步促进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大市政府对企业扶持力度,现将《天长市工业企业集约化用地财政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天长市工业企业集约化用地 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规范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鼓励企业投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对所有新建工业企业,自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按税法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企业申请,所在地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条 凡已投产的工业企业,投产运行六个月以上,年亩均入库税收(不含政府性基金)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按其足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以下简称税款)50%补助;年亩均入库税收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按其足额缴纳税款的60%补助;年亩均入库税收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按其足额缴纳税款的70%补助;年亩均入库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其足额缴纳税款的80%补助。 第三条 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法规定,依法缴纳。经企业主管单位审查,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核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次年元月底前兑付财政奖励资金。 第四条 办理程序。 ⑴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票复印件,由地税局对其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审查。 ⑵主管单位对照相关条件对企业亩均入库税收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3天),凡符合条件的发放申请表,由企业填制《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励申请表》。 ⑶主管单位负责定期将申请表集中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牵头商请地税局、国税局、经信委、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时间不超过5天。 ⑷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公告会审结果,公告期5天。 ⑸公告期结束后,凡无异议的,在三日内兑现奖励政策。公告期内有举报或其它不同反应的,应在调查后确定。 第五条 在申报工作中,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永久取消奖励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提供错误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条 主管单位的确定。 ⑴开发区内企业的主管单位为开发区管委会。 ⑵各镇、街道企业的主管单位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⑶其他企业的主管单位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第七条 对历年欠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由地税部门依法征缴。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1、故意瞒报计税土地,未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 2、税务稽查查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建设期满后,仍未投产、未运行的企业; 4、未完成《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投资强度; 5、项目用地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中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财政扶持政策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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